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中链企通环保网 > 新闻资讯 > 《安徽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安徽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58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亲自给垃圾分类志愿者回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委把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个工作重点,先后在今年1月7日和4月9日召开生活垃圾分类专题会,研究部署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有害垃圾的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范》。
 
  二、起草过程
 
  牵头处室固体处联合有关处室和技术支撑单位,深入研究、反复会商形成《规范》初稿。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意见,征求并吸纳了省发展改革委等14个省直部门、16个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协会、相关企业、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等评估。经审议通过后,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六章二十一条,系统构建了有害垃圾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框架。
 
  (一)总则。共七条,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核心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及管理要求。文件首次在省级层面明确定义“有害垃圾”为家庭源危险废物,并以清单形式列举了废药品、废电池、废灯管、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九大类别,提升了公众辨识度。管理遵循“科学管理、全程管控、安全处置”原则,并确立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的协同机制。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收运与贮存处理环节实施分类管理,前端收运适度简化,后端贮存转移则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
 
  (二)收集和运输。共两条,规定了有害垃圾的前端收运环节要求。要求合理布局投放点并规范配置收集容器,建立定期收集机制(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对从投放点至集中贮存点的运输过程提出了明确规范,包括必须使用密闭车辆、采取“三防”措施、禁止混装混运等,确保收运过程规范、安全、环保。
 
  (三)贮存管理。共三条,对有害垃圾的集中暂存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各县(市、区)至少配置一处集中贮存点,可结合现有设施改造建设。对贮存点的建设提出了防风防晒防渗漏等环保与分区存放、配备泄漏堵截设施、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等要求。在管理上,要求建立电子台账并接入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入库登记、分类贮存,并规定了贮存容量预警、定期转移机制(原则上每年转移不少于一次),落实环境应急要求,严禁露天堆放。
 
  (四)处理处置管理。共三条,明确了有害垃圾的末端安全处置路径与监管要求。明确规定所有有害垃圾必须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在转移环节,要求相关单位通过“一码贯通”在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电子联单,运输车辆需具备相应资质,实现转移过程的全程可追溯。同时,对处理单位的合规运营与信息申报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监督管理。共四条,构建了多层次的监督保障体系。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职责,建立了将有害垃圾管理纳入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的综合机制。同时,要求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并推动建立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为智慧监管与执法提供支撑。
 
  (六)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本规范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原标题:《安徽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更多精彩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在手机端查看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cs.hbchanyelian.com/News-59546.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链企通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