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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18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6日。
 
  感谢支持。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刘林
 
  邮  箱:gzhpc123@163.com
 
  地  址:贵阳市遵义路59号
 
  邮  编:55000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
 
  2.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提升我省环评文件质量,规范我省环评咨询服务市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评文件质量监督
 
  (一)加强受理检查。收到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进行受理检查。具体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确定的内容,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检查表(受理)》(附件1)。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步检查公众参与规范性。对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环评文件,要求限期补正。对未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册、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或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对公众参与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加强评估检查。审查、评估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环评专家、技术评估机构,采取现场踏勘、资料分析、预测评价核算等方式,对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评导则、规范等要求,严格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检查。由技术评估机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检查表(评估)》(附件2)。对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环评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对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所列弄虚作假问题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问题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
 
  (三)加强审批检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项目环评文件,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检查表(审批)》(附件3)。对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的环评文件,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环评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对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质量问题,《意见》所列的弄虚作假问题,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评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不予批准,并组织环境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四)强化复核抽查
 
  省厅和各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靶向复核,强化本级、下级审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技术评估机构按季度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检查表(复核)》(附件4)。随机抽查复核比例,报告书、报告表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20%、10%。对环评文件质量不高、专家审查通过率低,或一个月内主持编制环评文件数量异常、信息变更异常的环评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开展靶向复核。技术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其评估项目环评文件的复核,项目环评文件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复核的,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复核。
 
  二、规范环评单位监督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现场监管,对环评单位和人员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开展抽查。要将环评单位检查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对在本辖区注册的环评单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场检查。对环评文件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等(附件5)。省厅重点牵头检查环境影响信用平台上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编制数量异常的环评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部局负责对注册地址在本辖区内的环评编制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环评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省厅。
 
  三、强化违法违规整治
 
  (一)联合监管。各级环评审批、环境执法、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联动,依法依规查处环评单位的违法行为。各市(州)、贵安新区环评审批机构在环评文件受理、评估、审批和复核,以及其他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环评单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同级环境执法机构查处,并配合做好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省厅发现的环评单位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环评文件涉及项目所在地、或环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查处,省环监局作好监督指导。环评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分类整治。各级环境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环评编制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环评文件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等限期修改完善。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弄虚作假的,对环评文件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强化信用管理。省厅和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的“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环评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环评单位、环评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并及时上传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力维护我省环评市场秩序。
 
  四、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省厅在建立环评单位管理专栏,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全省环评单位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情况,包括环评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例,现场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检查,在我省的环评业绩情况,全国环境影响信用平台公布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红黑榜、限期整改名单。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对环评单位违法违规情况,要查处一起公布一起,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反馈省厅。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通过链接,同步公开省厅环评单位管理专栏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服务建设单位择优选取环评单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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