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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4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佛山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经营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名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使用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五)有保障危险废物安全经营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制度);
 
  (六)有满足收集、贮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全过程智能监控要求,并与佛山市“无废城市”服务管理平台联网的监控设备。
 
  详情如下↓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巩固提升我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 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危险废物收集 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 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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