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印发,从持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强化衔接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作出要求。
《通知》强调,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尤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对现阶段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知》明确,将持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一)要素全覆盖
在原有大气和水污染物管控基础上,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逐步将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和产品的清洁运输管控要求,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氨排放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二)排放全管控
持续推进西安、咸阳、渭南3市全口径许可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行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的全口径许可污染物排放量,夯实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全面管控。
根据国家安排,在原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管控基础上适时新增汞、持久性有机物等新管控污染物。
(三)审查全联动
进一步建立健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法规、环评、总量、监测、执法等部门联动审查机制。
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时,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声等要素部门重点审查明确涉及管理要素最新管控要求,法规、环评、总量、监测、执法等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审查涉及排放标准准、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指标及排污权、区域削减、自行监测方案、企业落实管控要求等,根据管理需求,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可联合组织现场核实查对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一致性,确保排污许可证“发得准”
(四)省域全核查
按照“企业自查、地市排査、省级抽査”原则,建立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常态化核查机制。省厅对地市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排查的企业执行报告分别按不少于20%、10%的比例滚动抽查,对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1299-2023》,重点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对企业执行报告重点核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并定期通报核查结果。同时,各地要组织开展排污登记信息抽查,重点检查降级登记、排放标准错误等问题,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