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关于环评、危废处置等问题,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答复网友提问,并于网站公开问答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须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吗?企业废水排放到底应该执行那个排放标准?如遇企业排污许可证与该行业排放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出具检测报告应以哪个限值判定检测结果……一起来看↓
0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须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吗?
问: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 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是由企业组织的。 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经询问当地生态环境局:应急预案须由当地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方可完成后续备案,否则无法给予备案。 当地生态环境局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上述文件?
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预案编制完成后,自行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企业首次备案时,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等五份文件提交给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备案文件的核对,只是形式审查,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不对这些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生态环境部门对预案的管理时间节点在企业完成备案后。
02 水乙二醇液压油危废如何处置?
问:我公司属于冶金企业,由于电炉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高温及明火,生产设施液压系统使用水乙二醇抗燃液压液(公司称液压油)。使用后废弃的水乙二醇抗燃液压液是否能够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的900-218-08废液压油储存和处理?如果不能,请专家明确按照一般废物还是按照危废名录那一种处理?感谢解答!
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的900-218-08是指非特定行业产生的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因可能具有毒性或易燃性等危险特性而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在冶金企业电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弃水乙二醇抗燃液压液,应进一步明确主要成分及危害特性,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废物类别进行管理。对不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03 环评审批权限
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50万千瓦以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是否为省级审批?
答: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一、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明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省厅审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0”,其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厅审批,其余由市州审批。
04 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问:我公司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环评批复要求我公司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续变更排序许可证时,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2025年排污许可证期满换证又要求更换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所以这边咨询下,企业废水排放到底应该执行那个排放标准? 备注:企业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答:企业污水排放执行标准基本原则为: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排入城镇污水厂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执行三级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污染物的条件。请结合项目行业类别、实际建设内容及上述原则进行判定。
05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问:尊敬的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原矿山环评阶段设置一个容量为30万方的排土场,项目实际建成后新增2个总容量为80万方的排土场,该情况是否属于《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中“生产、处置、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做变更环评,希望您能在百忙中予解答或提供帮助,望回复!
答:经电话沟通,该矿山属于花岗岩矿山。《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该项目属于生态影响类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本项目建议参考《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及“8.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认为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依法编制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06 关于排放限值的问题
问:我司是当地第三方检测公司,请问:如遇企业排污许可证与该行业排放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出具检测报告应以哪个限值判定检测结果?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具体执行标准事宜排污单位需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咨询办理。
07 关于市政污泥厌氧发酵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和执行标准的咨询
问:您好!我们是2013年实施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当时环评及批复里没有明确原辅材料的市政污泥,我单位现组织环保验收需要处理市政污泥,由原环评单位作原料界定陈述能否进行验收?验收时明确原料里面的市政污泥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对进厂市政污泥需要执行哪些标准?对出场沼渣执行哪个标准?谢谢!
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请结合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规定来界定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具体要求可咨询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进厂市政污泥及出场沼渣执行标准应结合下游工艺要求确定。
08 项目进入工业园区的规划符合性问题
问:我公司拟在酒泉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1500吨镁锂合金项目,主要原料为碳酸锂和氧化镁,主要工艺采用真空热分解、热还原方式,产品为镁锂合金,主要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制造,兵器工业等领域;此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32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大类属于制造业;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酒泉工业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拟选址在酒泉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功能片区,此片区按照规划包含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内容,没有专门的有色冶炼片区,请问省厅领导,以上项目能否在此片区建设?是否符合规划?
答:依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请结合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研判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
09 关于《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相关问题
问:《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的监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则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负责公路、船舶交通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噪声的监管。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在内的多方职责,确保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无死角。 但在具体实施中,比如商铺剁肉噪音、压面机、锯子及压缩机声噪音,还有一些空调外挂机的噪音具体哪里监管?
答:11月29日,甘肃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船舶交通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水行政、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该条款初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四类噪声源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您咨询的商铺剁肉噪音、压面机、锯子及压缩机噪声、空调外挂机噪声等的具体监管部门,由于噪声污染涉及监管部门多,且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监管部门不统一、不固定,省级层面《若干规定》中无法予以明确,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依照《噪声法》和《若干规定》相关条款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10 焙烧炉技改项目是否办理环评手续
问:我市一碳素制品企业,计划将原有72室焙烧炉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内容为:1.优化炉型结构,减少物料烧损;2.更换炉墙及炉底耐火材料,减少设备运行过程中的能源浪费;3.增加自动化控制系统。该焙烧炉所在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验收,此次改造不改变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种类及数量不发生变化。现向贵厅咨询,此次技改项目是否涉及主体工程,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答:请结合项目实际技术改造内容,对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规定来界定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同时,按照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具体要求可咨询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 关于环评中废气核算的问题
问:你好,麻烦问一下,环评工作中废气污染物浓度核算时,废气量一般是有通过系数核算风量和鼓风机风量两个数值,计算是一般使用哪个数值。
答:根据您的留言内容,请结合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所属行业对应的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中源强核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源强,一般可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类比法、实验法等方法进行源强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