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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2025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03-0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31

  根据2025年度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日常管理需要,结合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2025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全文如下。
 
  2025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核心,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委巡视问题整改为牵引,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依法、规范、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 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行政检查
 
  结合“一厂一策”开展VOCs重点排放企业专项检查,推进解决储罐及装卸无组织排放、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旁路及其他非正常废气排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中小锅炉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高污染燃料使用、脱氮设施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废气达标排放等情况。根据本市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秋冬季大气质量保障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协同开展机动车路检和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车集中使用地、停放地入户检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贴牌、冒黑烟等情况。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碳市场管理相关要求,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和上海碳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开展碳市场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二)开展水与海洋环境领域行政检查
 
  根据《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态化检查工作指南》要求,结合黄浦江上游、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四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检查;加强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水源地风险企业检查。结合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并督促整改废水在线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纳管企业排放废水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污水预处理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批复内容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行,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偷排等违法行为。强化与交通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开展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外(内)港码头环保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合规排放等情况。开展入海排污口巡查,检查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情况。根据要求开展油污水及化学品洗舱水末端处置单位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污染物接收量、实际处理量,以及排放量是否匹配。结合年度船舶巡航计划开展无居民海岛巡查,重点核查海岛及周边海域违法生产、建设及排污等问题。
 
  (三)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会同江苏和浙江等省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跨省、跨区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打击固体废物违法跨省转移行为。开展一般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加大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及收集单位、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及中转站的检查力度。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实现危险废物全流程监管。
 
  (四)开展土壤及地下水领域行政检查
 
  持续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行政检查,重点检查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报送、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内容。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从业单位等领域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行政检查,重点检查化学品生产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加油站的防渗漏措施落实及地下水监测等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新化学物质等领域检查工作,重点开展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规范开展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政检查
 
  落实国家和本市“三打”工作部署,持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独立实验室)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检验检测弄虚作假问题。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六)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行政检查
 
  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要求,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固定污染源开展分类监督检查。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核查许可内容相符性,以及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严格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执法联动,采取随机抽查方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专项检查,重点强化本市“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检查,严厉打击环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行为。
 
  (八)开展自然生态保护领域行政检查
 
  组织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湿垃圾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等微生物菌剂使用及环境安全评价,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三废”处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要求,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工作,重点检查区域内人为活动问题点位,严格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开展监测领域行政检查
 
  依托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关于打击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核查工作。对监测部门发现的执法监测超标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不合格报告、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结果不合格报告、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认定报告和异常数据分析报告等线索,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结合监测部门扬尘在线异常数据线索移送,对在建工程、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2025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规定的职责分工、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等要求,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γ射线移动探伤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检查等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表(试行)》明确的事项,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应急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努力减少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十二)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行政检查
 
  聚焦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通过12345、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要求,对夏季夜间噪声、餐饮油烟及异味等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健全重点投诉举报事项治理的长效行政检查机制,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及12345热线投诉,推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二 检查要求
 
  (一)检查原则
 
  以提升企业感受度为导向,通过以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为主线,对生态环境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实施分级分类行政检查。充分运用“检查码”等创新制度,对纳入“无事不扰”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无感监管”清单的行政检查对象,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抽查比例
 
  根据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分级分类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对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检查。对其中列入《上海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或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应管理要求组织检查。对于暂未开展信用评价的检查对象,按其隶属的专项检查方案组织行政检查。涉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按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三)检查内容
 
  以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为依据,落实生态环境管理与执法工作要求,在月度计划和任务统筹基础上,对计划中明确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政检查指引,规范开展行政检查。
 
  三 组织实施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要求,围绕“权责法定、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减量提质”工作目标,科学制定并规范落实年度、月度及专项检查任务。根据本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部署,规范申领并使用“检查码”。检查前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码”和行政检查证件,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行政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二)加强计划任务统筹融合
 
  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综合检查。对涉VOCs大气污染物、中小锅炉、ODS、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治理、涉重金属水污染物、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储油库及油品码头、企业自备加油点等专项检查任务与固定污染源检查任务统筹,在现场检查中一并开展。加强生态环境综合监管系统与移动执法系统对接,结合行政检查对象库标签管理,实现检查任务高效融合,做到一码进门“一查清”。
 
  (三)深化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依托全市统一综合行政执法平台,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态环境各业务部门,以及跨部门联合检查协同机制。结合大气、涉重金属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任务,统筹组织开展各类交叉检查行动。通过数据共享、合作备忘、党建联建等形式,主动深化与城管、交通、海警、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提升联合检查的深度与广度。
 
  (四)规范开展触发式检查
 
  落实“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启动触发式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计划任务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减少对检查对象的干扰。
 
  (五)压实检查责任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任务落实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及监督管理。按照本计划的任务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按月细化推进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取得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检查责任意识,做到检查到位,服务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六)强化科技赋能
 
  加强完善数智赋能工作机制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问题线索,拓展问题发现途径,优化研判方式,提升非现场检查能力,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效能。
 
  原标题:全文|2025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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