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朔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调查单位、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做好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提高调查工作质量,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详见附件2)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重点监督检查地块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全部检查。一是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二是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另外,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全部检查。
(二)一般监督检查地块
除以上情形外,对在本地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数量较多、调查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调查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视情况对其调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另外,所有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落实全过程内部质控,作为调查报告评审前的必要审查内容。
二、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由朔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被检查单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中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单位、现场采样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如下:
(一)报送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开展初步调查的地块,在开展采样分析工作前,土地使用权人或调查单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地块的基础信息、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与采样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采样方案应按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编制,确保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创建土地使用权人账号。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创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账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http: //114. 251.10. 109/1anduserlogin. html)登录,访问路径为“首页-土壤调查质控系统”。 计划制定单位用户、现场采样小组用户、检验检测机构用户等账号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见附件3)创建。地块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系统进行调阅和管理。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中任一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或全部环节均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通知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或调查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后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中的附1),并将结果,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同步反馈调查单位。
调查单位收到意见单后,组织改正,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中.的附2),并将改正回复单、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核后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反馈意见。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
四、结果运用
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同时,对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追究调查单位、检测分析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同时记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五、其他事项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保障我市建设用地的安全利用。
(三)相关地块的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和相关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向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咨询。
联系人:王建河0349-2150391
附件: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