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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10

  《湖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草案)》共7章42条,依次为总则、网点建设、回收经营、利用处理、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管理体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宣传教育。二是明确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三是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废弃物回收经营。一是规定废弃物回收经营场所应遵循便民、维护环境卫生等要求,废弃物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网络预约、设置交投点等方式开展回收业务。二是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定了各类废弃物的回收方式,包括: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实行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三是根据上位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四是规定鼓励依托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开展固体废物交易,交流相关信息,支持建立产业废弃物交换信息系统,构建废弃物回收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
 
  (三)关于废弃物利用处理。一是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定了各类废弃物的利用或处理方式,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对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废农用薄膜分类处置,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同时,总结“无废城市”建设经验,规定支持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二是根据上位法,规定了相关产业、行业废弃物的利用或处理方式,规定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等进行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置,支持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三是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四是规定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支持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探索发展“互联网+二手商品”等业态。
 
  (四)关于建设、保障与监督。一是强化布局建设,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网点建设方案、网点融合建设、回收设施建设、分拣中心建设等作出规定。二是强化要素保障,规定了资金、金融、用地、科技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三是强化产业支持,规定培育废弃物回收、二手商品交易、分拣利用、再制造等领域的企业,壮大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四是规定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详情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布《湖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8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也可直接登录湖北人大网“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引用:关于向社会公布《湖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湖北人大 [引用日期: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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