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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环境污染定罪标准 监测数据造假将被严惩

2018-12-17 来源: 中*环保在线 浏览量:1033

明确环境污染定罪标准 监测数据造假将被严惩-中链企通环保网

】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近年来“两高”大动作不断。继2013年6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日前,“两高”对上述《问题解释》进行版本“升级”,出台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织密保护绿水青山的刑事法网。
 
  继*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6日对外发布。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中**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早在2013年*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新《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诚如《解释》第一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说。
 
  何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颜茂昆进而指出,“此次新增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把过去未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纳入刑事处理范围。诚如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一方面,完善了法定刑升档的情形,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解释》亦明确了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4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情形,此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具体来看,《解释》第十条明确,违反*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解释》还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解释》规定了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适用与自然人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其他一些犯罪当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但是,在污染环境领域,《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标准是一样的,这有利于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众多业界资深人士看来,本次解释的出台,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这充分体现了*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新的《解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建设更上新台阶。
 
  (据中*法院网/曹雅静、人民网/徐隽、中*新闻网、光明日报/靳昊、央广网/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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