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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

2018-12-17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量:1109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中链企通环保网

】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安徽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着力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江河湖泊。
 
  到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0.8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8%、21%;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83.3%,淮河流域达57.5%,新安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巢湖全湖维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并有所好转,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到2030年,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1.分级设立河长。省级设立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境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河长由相关省直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防科工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河长的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家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3)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4)省*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6)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8)省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9)省水利厅: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组织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
 
  (10)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1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12)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3)省*防科工办:负责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发展,依照*家船舶行业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修、造船企业生产活动。
 
  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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