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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分级管理权限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2018-12-17 来源: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量:892

明确分级管理权限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中链企通环保网

】为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据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将*务院批复的全*重要江河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写入,对两级不同类别的水功能区的管理逐一明确要求。

  明确分级管理权限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来自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为落实《*务院关于全*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水法》《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水法》《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 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 *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第七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八条 保护区是对源头水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
 
  第九条 保留区是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十条 缓冲区是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地区间的用水关系、衔接内河功能区与海洋功能区、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划定的水域。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在省界缓冲区内从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先向流域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饮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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